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发放管理的通知》,财教【2008】336号,以及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沪财教【2008】32号、33号、38号文的精神,结合本校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免费教育
符合中职免费教育的学生,在学校规定时间内,按沪财教〔2008〕33号文件中有关政策执行。
二、国家助学金
符合中职国家助学金享受条件的学生,按《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执行。
三、其他经济困难学生助学
由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每学年从事业收入中提取5%左右比例的经费,主要用于学生学费、书薄费等方面补助。
(一)、补助标准:
享受专业奖励的学生: A类1000 B 500
不享受专业奖励的学生:A类1500 B 800
(二)、申请基本条件:
1.在校在册的学生及家长提出申请
2.家长单位和街道出具证明(按照市最底生活保障标准金额,上浮10%)
3.家庭发生重大变故或直系亲属、本人患重大疾病;
4.遵纪守法,模范遵守〈〈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行为规范〉〉;
5.热爱劳动,积极投身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活动;
6..热爱专业,虚心好学,牢固掌握基本知识和技能,注重实践,学习成绩较好。
(三)、享受A、B类助学金标准的条件:
A类:符合上述基本条件,并具备下列情况之一:
1.对家庭发生重大变故,财产损失10万元以上,或直系亲属、本人患重大疾病医药费10万元以上的;
2.对出具街道以上单位开具的《社会救助证明》的家庭,操行评定为优,学习成绩全部合格,总评65分以上的;
3.家庭收入高于当年“市最低生活保证”,但不超过10%的,操行评定为优,学习成绩全部合格,总评65分以上的;
B类:符合上述基本条件并具备下列情况之一
1.对家庭发生重大变故财产损失5万元以上10万以下,或直系亲属、本人患重大疾病医药费5万元以上10万以下的;
2.对出具街道以上单位开具的《社会救助证明》的家庭,操行评定为良以上,学习成绩全部合格;
3.家庭收入高于当年“市最低生活保证”,但不超过20%的,操行评定为良,学习成绩全部合格;
4.有其他特殊困难,经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批准,品学兼优(学年内,获校三好学生积极分子以上荣誉称号)的学生;
(四)、操作办法:学生本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交班主任核实,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造册、校部批准后由学校财务科按时打入学生银行卡。
(五)、注意事项:
1.其他经济困难学生助学政策评审将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
2.获其他经济困难学生助学在校学生经费资助的学生,其资助经费不得用于请客吃饭、购买奢侈消费品,饲养宠物等,一经查实,学校将追回资助经费。
3.获得各类资助的学生必须积极参加由学校组织的公益性活动,回报社会。
四、发放审批流程
1. 免费教育、国家助学金、上海市奖学金,按市教委相关要求执行;
2. 校助学金申请、发放按:在规定期限内,本人申请---班主任确认---系部审核---学生科复审---校部同意的步骤操作。
五、其它
(一)、本〈〈操作办法〉〉自2014年9月起实施。
(二)、原学校制定的奖学金制度及学生学费减免规定同时取消。
上海市高级技工学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2014年3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