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高级技工学校中层干部兼职管理暂行规定(试行)
发布时间: 2019-03-06 浏览次数: 22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从严治党要求,进一步规范学校中层干部兼职管理,根据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党委印发《上海工程技术大学领导干部兼职管理暂行规定》的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中层干部指学校现职中层干部。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兼职,是指在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企业等机构的兼职。在社会团体兼职包括兼任领导职务、名誉职务、常务理事、理事等。在企业兼职包括兼任企业领导职务、顾问等名誉职务、外部董事、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等。

第四条 中层干部未经审批不得在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企业等机构兼职。经批准兼职的,须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保证将主要精力用于本职工作,不得因兼职影响应履行的岗位职责。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二章 兼职原则与数量

第五条 在对中层干部从严管理监督、分层分类管理的基础上,区分不同情况,允许其通过兼职和参与科技成果转化的方式,承担学校传承文化、创造知识、推动创新及服务社会等职能。

第六条 现职中层干部在社会团体、基金会等机构兼职一般不超过5个。在高水平学术期刊担任编委或在国家学术组织兼职,兼职数量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放宽。现职中层干部经学校批准可在学校出资的企业(包括全资、控股和参股企业)或参与合作举办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兼职,兼职数量一般不超过3个,参与科技成果转化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掌握。

第三章 兼职审批

第七条 现职中层干部在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机构兼职,须向部门党支部提出申请,提交《中层干部社会团体兼职审批备案表》及兼职单位邀请函或本人对兼职必要性的说明材料等;部门党支部对兼职与干部本职工作相关性、兼职数量进行审核后报学校党委审批。

第八条 现职中层干部在学校出资的企业兼职,由学校办公室就干部拟兼任企业职务及兼职时间提出意见,党委组织科对干部兼职数量进行审核后报学校党委审批。到龄离职的中层干部不得在学校出资的企业兼职。

第九条 现职中层干部参与企业科技成果转化,需向部门党支部提出申请,提交《中层干部科技成果转化审批备案表》,对有关科技成果完成情况、科技成果转化情况、现金奖励或股权激励等情况作说明,部门党支部审核后报学校党委审批。

第十条 中层干部在国际学术组织或有国(境)外背景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机构兼职,所在部门党支部要认真把握,必要时应当听取有关主管部门意见,了解其政治倾向和相关背景,不得到有敌视、分化我国背景的机构兼职。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中层干部所兼任职务实行任期制的,任期届满继续兼职须重新履行审批手续,兼职不超过2届;所兼任职务未实行任期制的,兼职时间最长不超过10年。

第十二条 拟提任为中层干部的考察对象,任职前应将本人的兼职情况书面报告党委组织,职务变动后按规定不得兼任的有关职务,应当在3个月内辞去。
第十三条 中层干部兼任职务发生变化后,必须重新履行有关审批手续,未按规定程序审批不得参加兼职单位有关选举及换届。

第十四条 凡此前未经批准在社会团体或企业兼职的,须在一个月内履行有关审批手续。经审批不符合规定的,应由本人在半年内辞去所兼任的职务。

第十五条 兼职期间不得领取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和获取其他额外利益,也不得领取各种名目的补贴等,确属工作需要的工作经费,要从严控制,不得超过规定标准和实际支出。因科技成果转化获取奖励、股权激励等情况,应当公开透明,以适当方式进行公示。

第十六条 因兼职影响本职工作,造成不良后果的,学校党委应当进行相应的组织处理,情节严重的,还应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未经审批进行兼职、不如实报告兼职情况和兼职取酬情况的中层干部,按照有关党纪党规及学校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学校党委组织科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报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党委备案。

4兼职审批备案表.docx

4科技成果转化审批备案.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