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校)用电管理的办法  
发布时间: 2013-09-18 浏览次数: 754
 
在满足学校教学、生活正常需要的前提下,为降低成本,减少资源浪费,提高整体经济效益,拟定本管理制度以期全校师生员工共同恪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学校的节约用电实行二级管理,各部门负责节约用电的日常管理,资产管理科负责学校供电设施、设备、线路的维护、监督,供电服务的监督与管理。
第二条、加强“创建节约型校园”建设的宣传,增强降耗节能意识,及时采纳教师、员工关于节约用电的合理化建议,提高节能降耗成效。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三条、各部门负责所属办公室、教室、走廊照明灯、风扇、空调以及相关教辅用电设备使用、关闭,发现损坏,及时报修。
第四条、资产管理科负责日常用电供应,重点、共用部位项目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维修,确保教学、生活用电及设备、设施得到有效保障。
第三章用电管理
第五条、办公室、教室的照明尽量采用自然光源采光,非自然光源采光的要遵循节约的原则,做到随用随开,人走灯闭,杜绝长明灯。
第六条、机床设备用电要做到适时开启,人走机停,严禁无谓空转。
第七条、校区道路的照明灯开启时间,要根据季节的变化,适时调整设定时间,杜绝浪费。
第八条、电脑、复印机、打印机等办公用品,要设置为节电模式,长时间不使用的要及时关闭,减少待机能耗。
第九条、室温在30度以下、8度以上办公室、多媒体教室原则上不准使用空调,如确有需要经批准后才可使用。
第十条、使用空调制冷时,温度设定不得低于26摄氏度;制热时温度设定不得高于20摄氏度
第十一条、使用空调器应关闭门窗,降低能耗,人员较长时间离开时应及时关闭空调,不得人走机开浪费能源。
第十二条、阶段性使用的大型公共场所(如会议室、多功能厅、计算机机房、餐厅等)使用空调器的,应在活动、会议前30分钟或就餐前一小时开启,使用完毕、清扫结束后,应及时关闭各种用电器。
第十三条、学生公寓的学生用电实行定额管理,超定额的部分费用学生自理。学生公寓禁止使用电炉、热得快等大功率电器。
第十四条、凡属我校供电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我校供电线路上擅自乱搭乱接。确需使用我校电源的施工单位,应事先向资产管理科提出用电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项目竣工结清电费、清理现场。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在施工时必须保证电缆及其他管网的安全,否则,由此造成停电等事故均由施工单位负责补救和赔偿。
第四章奖惩措施
第十六条、经检查,年内各部门无违反用电规定的,不扣单项奖。
第十七条、违反用电规定的,对责任者处以罚款:办公室内无人1小时以上电风扇、空调未关,对该部门处以每只风扇50元、每台空调100元处罚;使用空调超出规定的设定温度和开机时间,对该部门或责任人处以100--200元罚款;违规使用热得快、电炉等大功率电器的,对责任人处以100元罚款。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制度2011年3月修订,经校部批准后,自2013年9月起执行。
第十九条、本制度由资产管理科负责解释。
注:教学楼内中央空调系统已应用智能管理系统,在禁用空调温度时段以及晚间21:00~7:00时段,部分场所将实行停用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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