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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社会化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管理办法解读
发布时间: 2017-04-24 浏览次数: 672

一、修订背景和依据

(一)国家和本市对加强职业培训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本市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沪府发〔2015〕36号)  

《国务院关于激发重点群体活力带动城乡居民增收的实施意见》(国发〔2016〕56号)

(二)其他省市在完善培训补贴政策方面出台了新的举措

(三)本市职业培训工作发展对完善补贴办法提出新的需求


二、修订内容

(一)明确适用范围  (第二条)              

   《管理办法》 第二条明确,劳动者个人自主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由本市失业保险基金、就业补助资金(包括市就促专项资金和中央就业补助资金)提供培训补贴的,适用《管理办法》。关于企业组织职工集中开展培训并申请培训补贴的,仍按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用于职工培训的相关文件执行。企业新型学徒制、双证融通、校企合作、高师带徒等专项培训项目,仍按相关专项文件执行。

(二)完善补贴目录(第五条)

       原《暂行办法》规定补贴目录内项目应纳入国家职业资格序列。但鉴于新产业、新职业不断发展和国家职业资格清理的现状,修订后的《管理办法》第五条拟突破这一限制,明确补贴项目应为适应本市产业发展、有利就业和高技能人才培养的项目。同时,按照国发〔2016〕56号关于加快急需紧缺工种高技能人才培养的要求,根据相关行业领域技能人才紧缺程度,拟将目录分为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紧缺急需的培训项目以及其他培训项目两大类。

(三)提高补贴比例(第七条)

  1、将在职从业人员补贴比例从按公布补贴标准的50%提高到60%和80%(紧缺急需),与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给予的企业职工培训补贴60-80%的比例保持一致。

   2、为促进大学生就业,将本市高等院校毕业学年学生补贴的范围从高级以上项目扩大为中级以上项目,并将补贴比例从50%提高到60%和80%(紧缺急需)。

   3、明确残疾人参加补贴目录内培训项目且鉴定合格的,不论失业或在职,均按规定补贴标准享受100%培训补贴。

   4、本市接收的退役士兵,在退役后二年内均按规定补贴标准享受100%培训补贴,扩大到退役后五年内。

(四)突破补贴次数限制(第十条)

        鉴于职业技能培训模块化的改革趋势,为进一步鼓励劳动者参加培训,《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劳动者参加培训享受补贴不再受一年一次的限制,但原则上在上一个培训项目结束后,方可参加下一个培训项目。对实行模块化培训的职业资格等级培训项目,为不影响劳动者培训考核周期,允许劳动者可同时参加同一职业资格等级的不同模块的培训。

注:一个培训项目结束是指补贴经费成功核拨至个人银行账户。

(五)优化补贴方式(第十五条至二十二条)

 1、 取消了职业培训信息卡,适时提供劳动者在线申请补贴培训服务。

 2、明确对所有劳动者实行自主报名、自行付费、培训经费直补个人(银行账户)的补贴方式。

 3、 对本市职业技能鉴定公告外的项目,补贴培训实施机构应根据经认定的培训方案实施培训,根据经认定的考核评价方案组织学员参加考核评价。

(六)扩大补贴培训实施机构认定范围(第十二条)

     《管理办法》第十二条明确,具有法定办学资质、办学条件好、培训质量高的社会培训机构均可经申报认定、签约承担补贴培训。这一规定突破了只有举办职业资格类培训的非经营性培训机构才可承担补贴培训的限制,将各级各类符合条件的优质培训机构均纳入补贴培训实施机构的认定范围。

(七)增加关于农民工培训的特别规定(第二十九条至三十四条)

      《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至三十四条,将本市现行运用中央就业补助资金开展的农民工培训相关政策纳入社会化培训体系,并作出专门规定。明确了农民工培训对象,将农民工培训补贴比例从50%同步提高到60%和80%(紧缺急需)。同时对现行养老护理和家庭服务业培训人员年龄放宽至60岁以下的培训项目中增加了母婴护理。外来媳妇培训补贴延伸到外来配偶,享受100%培训费补贴。

(八)加强日常督导和绩效评估(第三十六条)

     《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明确要求加强对补贴培训的日常督导检查。在此基础上,市和区县应结合服务就业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探索在劳动者培训后就业和技能提升情况、促进技术创新、提高生产效率和推动产业发展情况等方面,开展补贴培训绩效评估,真正提高培训针对性和有效性。

(九)明确补贴资金列支渠道(第二十二条和三十四条)

       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资金列支渠道仍按现行做法没有变化。第二十二条和三十四条明确,在职从业人员、失业人员、退役士兵和残疾人培训补贴经费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院校学生、农民工和服刑、戒毒人员培训补贴经费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国家或本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新政后的社会化补贴培训实施

 1、补贴对象和补贴标准(第五条-第十条)

注:1)补贴对象到A级培训机构参加培训,培训费补贴标准上浮10%。

   2)补贴对象参加高级以下或专项职业能力的培训项目,鉴定不合格的,不予补贴;参加补贴培训目录内技师、高级技能培训项目,鉴定不合格的,按照鉴定合格可享受培训补贴的50%予以补贴。

2、补贴培训实施机构(第十一条-第十四条)

        本市对承担补贴培训实行申报签约制度。由培训机构提出申报;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具备相应条件,并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签订《承担补贴培训协议》的培训机构方可承担补贴培训。

3、补贴培训的实施(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

1)选择补贴培训项目、提供银行账号

2)选择培训机构,参加技能培训

3)参加技能鉴定(考核)

4)补贴经费直补个人账户

4、 补贴培训的实施

1)选择补贴培训项目、提供银行账号(第十五、十六条)

      有培训需求的劳动者可以持本人身份证(或社保卡)、有效实名制银行卡(上海银行、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或邮政储蓄银行),到就近区就业促进中心选择补贴培训项目,以下人员并凭相关证件:

 a.三类人员并凭《就业失业登记证》;

 b.高等院校毕业学年学生并凭学生证,及学籍证明(加盖院校或二级学院公章)或毕业生推荐表原件(加盖院校或二级学院公章);

 c.退役士兵并凭《退役证》;

 d.残疾人并凭《残疾人证》。

      劳动者的身份状态确定以申请培训项目时劳动力资源管理系统认定的为准,有效期为自选择培训项目之日起的三个月内,有效期内未到补贴培训实施机构报名注册的,需重新确认身份状态。

2)选择培训机构,参加技能培训(第十六条-第十八条)

        劳动者可在全市范围内自主选择相应的补贴培训实施机构报名注册。补贴培训实施机构应当与学员签订《补贴培训协议》。

        补贴培训实施机构收取培训费的项目应向社会公示后实施,并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根据收费项目、标准和《补贴培训协议》约定向学员收取全额培训费。并向学员开具由财税部门监制的发票或收据。

        对鉴定公告内的项目,按相应的职业标准和教学计划、大纲制定授课计划,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对鉴定公告以外的项目,应根据经认定的培训方案实施培训。同时应在“上海市职业培训信息管理系统”内做好信息录入和维护工作。

3)参加技能鉴定(考核)(第十九条)

        对鉴定公告内的项目,补贴培训实施机构应做好学员参加相应技能鉴定的申报工作。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做好学员报考资格的审核工作。职业技能鉴定由本市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统一组织实施。对鉴定合格的学员,按规定颁发相应证书。

        对鉴定公告以外的项目,补贴培训实施机构应根据经认定的考核评价方案组织学员参加考核评价。对考核评价合格的学员,按规定颁发相应证书。

4)补贴经费直补个人账户(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补贴对象完成培训和考核鉴定后,根据补贴对象考核鉴定的结果,本市职业培训管理信息系统自动生成补贴经费发放名册。经区就业促进中心确认后,自劳动者成绩公布之日起三个月内,将相应补贴经费核拨至本人的银行账户。

5)补贴经费直补个人账户(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补贴对象完成培训和考核鉴定后,根据补贴对象考核鉴定的结果,本市职业培训管理信息系统自动生成补贴经费发放名册。经区就业促进中心确认后,自劳动者成绩公布之日起三个月内,将相应补贴经费核拨至本人的银行账户。

5、监督检查(第三十六条)

1)日常督导: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可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对本辖区内的补贴培训实施情况开展日常督导;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可根据全市补贴培训总体情况,适时开展补贴培训督导抽查。

2)绩效评估: 市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可会同有关部门,结合服务就业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工作需要,开展补贴培训第三方绩效评估工作。

6、其他(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

1)经认定的外省市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本市户籍人员的配偶在沪未就业期间参加补贴培训,可按规定的补贴标准享受100%培训补贴,补贴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2)经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参加补贴培训,可按规定的补贴标准享受100%培训补贴。

3)专项培训项目的培训补贴不得与社会化培训补贴同一时间享受。国家或本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同一名劳动者在相同的培训项目上不得重复享受培训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