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高级技工学校中层干部因私出国(境)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 2019-03-06 浏览次数: 45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中层干部因私出国(境)的监督管理,根据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党委印发《上海工程技术大学中层干部因私出国(境)证件及因私出国(境)管理办法》(沪工程委[2018]57号)的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中层干部指学校现职中层干部。

第二章 因私出国(境)管理

第三条 中层干部因私出国(境)仅限于自费旅游、探亲和处理其他个人事务,原则上一年不超过两次,一般应安排在寒暑期或其他法定假期期间进行。寒暑期开始后的一周、结束前的一周一般不应安排因私出国(境),中层干部寒暑期因私出国(境)应符合学校有关干部轮值的规定。如工作日因私出国(境),须按学校人事科《教职工考勤请假制度》规定先行办理请假手续后,再进行因私出国(境)审批。

第四条 同部门党政正职一般不在同一时间因私出国(境),部门党政正职因私出国(境),需指定工作委托人。

第五条 中层干部因私出国(境)须填写《上海市高级技工学校中层干部因私出国(境)审查表》,经部门党组织审批后,提交学校党委审批。

第六条 中层干部不能持因私出国(境)证件办理公务。严禁以任务紧急、来不及履行手续为由,规避因公出国(境)审批私自持用因私出国(境)证件出访执行公务,或以外方或项目负担经费等理由自行认定为非公派任务,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出访。

第三章 工作纪律

第七条 严禁中层干部违规因私出国(境)。本人因私出国(境)信息须严格按填报要求和说明如实报告,不得漏报、瞒报。

第八条 因私出国(境)应与审批时填写的出国(境)事由、前往国家(地区)、行程相符,不得擅自更改或另作其他用途,也不得一次申请多次。

第九条 中层干部因私出国(境)费用一律自理,不得接受外商或驻国(境)外中资机构(企业)的资助,一律不得报销相关费用。

第十条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中层干部,应当予以组织处理,情节严重的移交纪检部门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校党委组织科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同时报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党委备案。 

5因私出国(境)审查表.doc